相關法律規定,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於那些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行為都可能會構成犯罪,因為它影響國家對文物的管理,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收購秩序。
為依法懲治文物犯罪,保護文物,刑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在我國私下交易古董,如果只是單純的興趣愛好收藏需要的話,沒有故意的牟利,壹般不構成犯罪。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是犯罪。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
綜上所述,如文物是在文物交易場所,相關部門要提供好服務,把好文物鑒定關。只有這樣的文物交易則算是合法交易,受到法律保護及鼓勵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