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指同類的單刃、雙刃、三刃刀具,如匕首、三刃刀具、彈簧刀(跳刀)。根據《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公安部有合法的程序管制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刀具的佩戴和生產、購買、銷售。
(1)匕首:單刃,雙刃,多刃,有柄,有凹槽,角度小於60度。
(2)三棱刮刀:三棱刮刀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折疊刀在刀片展開或彈出後,可通過彈簧或插銷固定在手柄內。
(4)其他類似單刃、雙刃、三刃刀具: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長超過150毫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壹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非法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