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槍械的非法持有對人類造成的安全隱患是相當大的,作為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員,我們有義務了解並規範自己的行為不能逾越國家制定的有關於非法收藏或持有槍械的法律。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 刑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定罪處罰: (壹)不依據法律私自占有,收藏槍械壹支的; (二)不依據法律收藏或占有憑借火藥作為動力來發射槍彈的不用來作為軍用的槍支壹支或者利用壓縮的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不是軍用的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依據法律私自持有、私藏軍人使用的子彈20發以上或者氣槍的鉛彈超過了1000發或者其他不是軍用子彈200發以上的; (四)不依據法律私自持有或者私自藏有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不依據法律占有或私藏的彈藥而且最終造成人員的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不依據法律私自占有、私自藏匿軍人所用槍支二支以及以上的; (二)不依據法律私自持有、私自藏匿憑借火藥作為其動力來發射槍彈的不是軍人所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憑借壓縮的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不是軍人所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不依據法律持有、私藏軍用子彈超過了100發,氣槍的鉛彈超過了5000發或者其他不是軍人所用子彈在1000發以上的; (四)不依據法律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在數量上面達到了本條之1款中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話,同時還造成看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其他惡劣情節的。 結合我國《刑法》第128條中的條文規定,壹般犯此罪的,往往是給予犯罪分子 管制 、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處罰。但如果此時犯罪情節達到了嚴重程度的,那麽將會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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