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收藏槍支是違法犯罪行為。《刑法》明確規定了,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麽實踐中,對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定罪標準又是什麽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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