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帶有發射裝置的氣槍壹支的,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1、壹般來說會被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3、持有帶有發射裝置的氣槍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