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者壹定要理性有度地對待古玩,本人建議:凡購價值超過萬元的古玩藏品,要與出讓方(賣方)簽協議,凡價值超過十萬元的藏品,更要與對方既簽協議,還要通過司法部門公證。必須要求賣貨人對其藏品保真,否則,約定無條件退貨。凡涉及到買賣利益關系,只有簽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才能利用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收藏權益;才能盡可能地避免上當受騙。本人為什麽要在此提出古玩買賣必須要簽約?這是因為我華夏文明傳統美德是:助人為樂,行善為本,而當今古玩界壹部分人卻是背道而馳,有人遇到對方不懂貨的情況,他不但不幫助他人說明其年代及價值,反而用“撿漏”或施騙術的手段來算計對方,以得逞為本領、為光榮、為自豪。正因為這個普遍多發現象的存在,本人呼籲廣大收藏愛好者,“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必須明確掏錢購物,簽協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本人還認為:古玩界“撿漏”只能說明專業知識超前取勝,絕對不能代表道德的進化!!收藏者要明確工藝品與古玩和文物兩者的界限。凡收藏工藝品者,第壹應當選擇其材質的優劣及貴賤,第二才是註重其藝術特色、特點及各大要素,凡收藏古玩、文物者,應首當明確其藏品的年代遠近,然後才是註重其藝術及綜合特征。每個人在收藏道路上,只有先明確方向再去努力,才能求真、務實地當壹名成功的收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