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文書”的本質是壹份合同,簽署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應遵守。
“生死文書”壹般包括以下內容:藏寶人提供藏品;考核人由項目組選擇;藏寶人同意由節目選出的鑒定人對藏品進行鑒定,並認可其鑒定意見;如果鑒定人斷定藏品是贗品,藏寶人同意主持人將贗品擊碎。“生死文書”的約束主體明確,權利義務明確。它的本質其實是藏寶人和寶藏節目組在砸寶過程中對參與各方的權益達成的協議,是壹種合同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合同簽訂後,各方應共同遵守。
在“生死文書”下,鑒別藏品真偽的標準發生了質的變化。
“生死文書”未簽時,如果藏品本身是老物件,就是真品;如果藏品本身是現代仿制品,那就是贗品。鑒別藏品真偽的標準是其本身的屬性,無論真假。“生死文書”簽署後,辨別藏品真偽的標準發生了變化,變成了“節目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鑒定人員說,真的是真的,假的是假的。鑒別真偽的標準脫離了藏品本身的真實屬性,變成了《生死文書》中藏寶人與節目組達成的合議。
同樣,在“生死文書”下,只要鑒定人出具的鑒定結論是假的,主持人就不負責砸寶。
在“生死文書”還沒到的時候,別說是真品,就算是贗品,節目組也要因為沒有得到藏寶人的認可而進行賠償。但這壹切都隨著“生死之儀”而改變了。首先,如果藏品本身是贗品,鑒定也是贗品,那麽主持人不承擔除假責任也是合乎邏輯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即使藏品本身是真品,只要鑒定結論是假的,那麽就是“名副其實的贗品”,主持人也不負責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