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
2、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
3、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
5、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報廢手續就算完成。
報廢汽車需要的證件: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註銷登記;
4、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註銷固定資產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