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文物的出處(來源)及其證明文件,越來越成為人們判斷其是否合法甚至真假的重要依據。
3.國家《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在許可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1.191以前在國內外制作、生產和出版的陶瓷、金銀器、青銅器和其他金屬制品、玉器和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材料的雕刻、雕塑、家具、書畫、拓片、書籍、文獻、刺繡和拓片。
二、1911至1949、中國和外國生產、制作、出版的前款所列物品具有壹定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具體類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三、1949、已故著名畫家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通知還規定:191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金銀器、青銅器及其他金屬制品、玉器、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材料的雕刻、雕塑、家具、書畫、碑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