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管制刀具,不要帶進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圓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
(2) 刀體八厘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非折疊式的單刃、雙刃尖刀;
(3) 武術用刀(能開刃的)、劍等器械;
(4) 少數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刀具。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後,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管制刀具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