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說,藝人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他們有選擇是否公開個人生活的權利。這也是常識。每個人都應該有權控制自己的私生活,藝術家也不例外。
其次,作為公眾人物,藝人的行為往往會對其粉絲乃至整個社會產生影響。所以藝人應該有義務對壹些不好的行為進行公開的解釋和道歉。但是,藝人沒有義務公開自己的個人生活選擇。如果他們選擇隱私或者私生活,那麽不公開信息是合理的選擇。
同樣,即使藝術家選擇公開他們的個人生活,他們也應該確保他們的隱私得到尊重。比如藝人選擇向公眾公開自己的婚姻生活,那麽媒體和粉絲就應該尊重他們的隱私,不應該問太多細節。這種尊重隱私的態度,既是對藝人道德的認可,也是對人性的尊重。
最後,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隱私邊界的權利,每個人的隱私邊界都不壹樣。對於藝人的個人生活,我們應該充分尊重他們的選擇,不應該過分追求他們的隱私。只有這樣,所有的公眾人物和普通人才能享受到自主選擇的尊嚴感和對隱私的尊重。
所以結論是藝人沒有公開個人生活信息的義務。作為粉絲,應該充分尊重藝人的隱私。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公眾人物,每個人都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隱私邊界,保護自己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