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服。所有領導禁衛軍的大臣,禁衛軍指揮官等。都穿著黃色夾克。之後也是給了有軍功的臣下。又稱“黃馬欒”。清朝的官服。巡撫中的父權制大臣,如都督、主簿、朝廷的王和侍衛總管,都可以穿黃色的馬褂。功勛大臣也給了它特別的衣服。按照清官的規定,有四種人可以穿淡黃色的馬褂:第壹種官襖是皇帝出行時,內大臣、都指揮使、禁衛使等隨從都必須穿黃色的馬褂,以壯聲勢。這種黃色上衣叫“官服”,沒有圖案或花紋。離職或者不跟皇帝在壹起的時候不能戴。第二種黃夾克是皇帝打獵射擊時給的。清朝的皇帝每年都有打獵的習慣,直到鹹豐年間。在皇帝的狩獵和射擊中取得巨大成就的人,或者向皇帝提供狩獵的人,可能會從皇帝那裏獲得黃色夾克。這種黃色上衣叫“行衣”,按規定只有和皇帝壹起打獵時才能穿。平時無緣無故戴是違反禁令的,可以處罰。第三種武衣,黃衣,因其特殊的功德而獲得獎勵。這種獎勵又叫“武衣”,獲勝者可以在任何隆重的場合穿著;某種意義上,屬於大多數人通常所說的“給個黃夾克”。據考證,這種獎勵方式在清初並不流行,壹直到嘉慶,史書上都沒有見到。認為是道光或鹹豐以後開始出現的。太平天國以後,對太平軍中立功者的獎勵更加普遍。受到獎勵的不僅僅是有軍事功勛的勇士,有時還可能因為給皇帝(或太後)做事而受到獎勵。清朝末年,慈禧太後把壹件黃夾克送給為她開火車的司機。第四類特使是鼓勵中外的特使和官員。壹般情況下,皇帝特贈某官員的聖旨下達後,被特贈黃馬褂的官員要在紫禁城內騎行壹周。這種莊嚴肅穆的儀式在鹹豐年間最為盛行。整個清朝最顯眼的“黃馬褂”,就是李鴻章穿的那件。1895年,李鴻章在日本參加《馬關條約》談判。當他回到郵局時,被日本浪人小山豐太郎刺殺,臉部中槍,血跡斑斑。慌亂中,李鴻章還不忘叮囑隨行人員,要用自己的血留住黃馬褂,不要把血洗掉。沖鋒過後,他嘆道:“此血可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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