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個日歷年度內,用戶可以申請兩次全部(包括不經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機)或部分用電臨時暫停,每次時間不少於十五天。暫停時間不滿十五天的,暫停期間收取基本電費;壹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用戶,累計暫停時間可另議;暫停或暫緩恢復,必須提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
《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了這種情況下的收費:
第七十四條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產權邊界處。產權邊界處不宜裝表的,向專用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處裝表;向公共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進行計量。產權邊界未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時,線路和變壓器損失的有功和無功功率必須由產權人承擔。在計算用戶基本電費(按最大需求收取時)、電費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包含上述電量損耗。
所以對於特殊的變壓器,如果是在低電壓下測量,就要計算損耗。高壓測量不算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