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品分為自然歷史、藝術歷史、人文歷史和科普歷史四類,具體分為文物類、珠寶、名石和觀賞石類、錢幣類、郵票類、文獻類、票券類、商標類、徽章類、標本類、陶瓷類、玉器類、繪畫類。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從文物商店購買;
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