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加強全市農村“大喇叭”的使用管理,切實發揮其在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確保長期通、有效通,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農村“大喇叭”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大喇叭”的使用管理,切實發揮其在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確保長期通、有效通,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農村“大喇叭”系統由市中心機房、鄉鎮接收機及發射機、行政村接收發射機和自然村接收機組成。
第三條 農村“大喇叭”播發內容。農村“大喇叭”播發的節目要形式活潑、內容生動,貼近基層,突出我市特色。播發內容主要為中央、省的最新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以及紀律監督、民生服務、惠農政策、平安建設、應急救災、科技知識和文化娛樂等方面信息。
第四條 各鄉鎮職責。各鄉鎮要嚴格落實鄉鎮發射機的運行使用管理責任,明確專人負責,制定安全播出責任制度、維護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確保農村“大喇叭”準點開機、關機;要與所轄社區、行政村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行政村接收發射機和自然村接收機維護管理責任,建立使用管理檔案;要定期對轄區內的設備進行巡查,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對使用中發生的壹般性設備故障及時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及時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廣電)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