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由火藥或壓縮氣體驅動。
2、利用管狀裝置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
3、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意識喪失;
4.影視劇制作中使用的道具和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制定;
5.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保存或者展覽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仿真槍的鑒定標準如下:
1,所有制式槍支彈藥,無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都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
2.凡是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都應當認定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3.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法院科學鑒定準則GA/T 765,438+08-2007,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65,438+0.8焦耳/平方厘米的,應當認定為槍支。
4、對於制式槍支彈藥的特殊零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圖紙和零件編號的,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件;
5.與標準槍支彈藥專用部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標準槍支彈藥部件,應當視為槍支彈藥部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