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火車站禁止和限制攜帶的公告》第壹條,請不要攜帶下列槍支、子彈(包括主要部件)。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
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以下項目受到限制:
1,5個氣體打火機,20小盒安全火柴。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的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4.20只新生小雞。
12306-關於火車站禁止和限制攜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