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查清王永良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決定向社會公開征集王永良犯罪線索,希望廣大市民積極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將對報案人的身份和線索嚴格保密,並依法予以保護。
同時,公安機關將追究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或者提供協助的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
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永良犯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2016]1064,並於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我院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審理過程中,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同年10月28日10,本院決定延期審理本案。同年6月25日,165438+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建議該案恢復開庭。同日,本院決定恢復開庭審理,並於同年2月28日、2065438年2月28日、2065438年2月20日、21日分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先後指定公訴人顧、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辯護人唐金紅到庭參加訴訟。經紹興中院批準,本案審理期限延長三個月。審判現在結束了。
1.被告人王永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5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5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2.被告給付徐洪斌人民幣836,896.72元、紹興陽山針織廠人民幣1,851,734.35元、馮人民幣36,682元、紹興軒策針織有限公司人民幣73,06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