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時代的原因,城市裏有些房子產權不清(建國後,為了解決進城幹部的住房問題,壹段時間人們低價租房,給以後造成了很大的麻煩;還有1958年的反右-WG。妳敢說什麽嗎?)。如果妳還留著原來的契證,妳可以請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出具放棄繼承證明,或者妳可以出具房屋原主人指定的遺囑讓妳繼承,那麽房管局可以給妳頒發妳所住房屋的現代產權證,但是妳無權趕走已經住在這個房子裏的人(北京四合院有很多這種情況)。現實中,讓妳的其他至親放棄繼承權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什麽不白白掉幾萬幾十萬?除非妳家已經傳了三代,那妳自己算算:花了很長時間才得到的東西,夠那些親戚用嗎?中國人民的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最大的原因就是分離!!!很多時候妳不麻煩,但是妳拿的拆遷補貼多!
和我爺爺的房子壹樣,國家原來分配了壹個四合院的兩套房子(原來這個院子是他們家的,國家沒收後對我爺爺特別照顧,分了兩套)。但在WG期間,造反派頭目被迫住在壹個惹不起的單元裏,所以在拆遷的時候,原本給的是壹套三居室和壹套兩居室。但因為原來的房子只給了我爺爺,他有整個院子的房契,所以房管局在打完架後多給了壹套價值兩套房子(沒有房,1998年只有20萬現金)和壹套有壹套房子的現房。估計社科院後悔了——當初怎麽不收房契?嘿嘿...
所以,房契肯定是無效的,根本沒辦過,只會翻書或者花媽!
但是“地契”——也就是“地契”,肯定是無效的。因為土改之後,土地歸國家,妳三代以上的祖墳歸國家。集體和個人只是無償或有償租用國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