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貨幣有紙幣、銅元、銀元三種。
北洋政府時期,民國三年(1914年)二月,北洋政府為了整頓幣制、劃壹銀幣,頒布《國幣條例》十三條,決定實行銀本位制度。
《國幣條例》規定:"以庫平純銀六錢四分八厘為價格之單位,定名為圓","壹圓銀幣,總重七錢二分,銀八九,銅壹壹","壹圓銀幣用數無限制",即以壹圓銀幣為無限法償的本位貸幣。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開始發行法幣,1948年發行金圓券。民國時期幣制復雜,各省份、軍閥、割據政權都發行了自己的貨幣。
擴展資料:
壹、法幣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受國際金價及銀價波動的影響,中國國內的白銀不斷外流,銀本位幣制無法持續,且國內的貨幣發行雜亂不堪。
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法幣改革,規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所發行的鈔票為法幣(後加中國農民銀行),並禁止銀元的流通,將白銀收為國有。在抗日戰爭和國***內戰期間,法幣急劇貶值,從而徹底崩潰。
二、金圓券
由於法幣急劇貶值,1948年8月19日國民政府再次進行幣制改革。規定金元為本位,開始發行金元券(每金元含純金0.22217克)。但是金元券膨脹速度比法幣還快,10個月上漲170萬倍,各地紛紛拒用。民間自動重新使用銀元,國民政府於是使用銀本位幣制,發行銀元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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