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2.私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擁有文物的出處(來源)及其證明文件,越來越成為人們判定是否合法、甚至真偽的重要依據3.國家《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單位在準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壹、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三、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通知》還規定: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經批準後可以在舊貨市場銷售(符合上條二項者除外),但必須施行文物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