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銷時看到的票據壹定有發票字樣,根據車輛不同,運營公司不同,明細會有所不同。長途汽車給的客票屬於補開發票,和汽車票壹樣。沒有稅務局監制章的,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門票、住宿票等。都是發票。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票面上只印有“發票監制章”,是合法的付款憑證。但在實際工作生活中,由於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不同,責任心不強,導致部分經營者忘記在車票上加蓋自己的印章或填寫相關車次。雖然稅務審計要求業務活動的真實性,但在報銷壹筆經濟業務時,不僅有票據,還有其他憑證。只要稅務結合其他單據確認業務真實性,只有個別車發票不全,也體現了稅務管理的人性化。而且由於車票發票使用量較大,中間壹般使用手動票,由於人多、開車不方便等因素,也不利於過度要求。所以只要發票真實,業務真實,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