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來判斷。
非法持有延伸信息罪,持有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立法上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與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而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明顯違反了槍支管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扣留槍支彈藥,但不能認定為本罪。
(2)本罪應當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地區、場所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拘留15日,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百度百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