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在審核個人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具體來說,當事人曾被判處刑罰並留下犯罪記錄的,或者派出所在查閱資料時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派出所將作出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無犯罪記錄證明是證明個人在壹定時期內在管轄範圍內無犯罪記錄的正式文件。所以壹旦有犯罪記錄,派出所是不能出具這個證明的。
派出所的職責範圍:
1,戶籍管理:負責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遺失、補領等戶籍事務;
2.出入境管理:協助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等出入境證件;
3.治安管理:維護社區治安,處理輕微治安案件和糾紛;
4.刑事偵查: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偵查;
5.交通管理:參與維護轄區內的交通秩序;
6.公共安全:預防和處理火災、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件;
7.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居民法律意識;
8.社區警務:開展社區警務,與居民建立聯系,收集情報信息。
綜上,如果申請人有犯罪記錄,派出所是不會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的規定
第九條
個人查詢,申請人無犯罪記錄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對於單位查詢,查詢結果以“查詢通知函”的形式通知查詢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