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登記保存,並在結案後30個工作日內移交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受移交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接收證明,並將接收的古生物化石移交給有資質的收藏單位收藏。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經確認為非法出境的化石,國土資源部在國務院外事、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進行追逃。回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國土資源部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