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壹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為或復制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