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五十條:旅客的隨身物品應當動員起來,放在行李架上或者座位下,並應穩固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者通行。旅客攜帶少量危險品或按照《旅客條例》規定佩帶槍支、子彈時,應告知其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壹條發現乘客違規攜帶物品(包括幾個人同時攜帶壹件超大或者超大物品)時,應當拒絕進站或者動員乘客檢票;對於已帶入車內的,要補充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對於被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乘客應在列車經過的站臺進行看護。當寵物發生事故或傷害其他乘客時,承運人應該負責。
12306-鐵路旅客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