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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店背景墻是否被貴州茅臺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其中,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將他人註冊商標用於門的裝飾,容易誤導消費者,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類似的行為在商業活動中並不少見。法官提醒商家不要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要打造自己的品牌效應,通過合法途徑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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