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級別管轄方面:
1,普通刑事案件,壹般由基層法院負責壹審;
2.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壹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
二、在地域管轄方面,如果犯罪不屬於同壹法院管轄,則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