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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實施細則修訂補充規定

1.公路養路費是國家規定由交通部門向擁有汽車的單位征收的壹項業務費,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善。所有有牌照的車輛(包括畜力車),除暫免收費外,都應按規定向交通部門繳納養路費。二、農(牧)場、林場、油田、礦山領域的生產經營車輛,其行駛證、牌照存放在征稽部門,暫免征收養路費。改變使用性質時,應按規定征收費用。三、農村人民公社和國營農(牧)場不參加商業運輸的拖拉機,暫免征收養路費;參加商業運輸時,仍征收全額費用;使用性質難以區分時,標誌可適當減少。為簡化手續,征稽部門可與農村人民公社、國有農(牧)場下屬單位協商,采取養路費壹次性繳納的辦法,即每年養路費壹次性或分兩次繳納,並出具年度或半年度養路費繳納憑證。

農村人民公社和國營農(牧)場的拖拉機,以及農村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車輛,從事非營業性運輸。沒有養路費繳納證明的,必須持有車輛登記費征收部門簽署的證明。四、醫院配備固定裝置的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境汙染監測車、環境衛生專用車,以及救濟院、療養院的生活用車,暫免養路費,但改變用途時全額收費。改變用途不主動按規定繳費的,除征收外,還將處以征收額20%至50%的罰款。罰款經費由企業單位在企業基金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預算包幹指標中列支。五、城市道路建設專用工程車輛、養護車輛,減半征收;改變使用性質時,征收全額費用。六、省內車輛在跨區轉移時,仍在車籍所在地征收養路費。中轉站發現漏收費的,應當罰款,扣留牌照,出具證明,並責令其限期返回原車輛註冊地繳納費用。

各級養路費征稽人員有權對不繳或拒繳養路費者扣留其駕駛證和行駛證。七、《河北省養路費征收實施細則》及對養路費征收的解釋,由省交通局辦理。其他部門下發的文件與上述規定相抵觸的壹律無效。八、修訂後的補充規定自省政府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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