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退伍後穿著軍裝在外面幹壞事,有損軍隊形象。離開部隊時,普通士兵的被子、臉盆可以帶走,正式軍裝不能,帽子、軍帽、肩章不能拿出來。
首先,根據《軍服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現役軍人以及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執勤的軍事警衛人員應當加強巡查和糾察,及時糾正穿軍裝的違法行為。春秋常服只能帶壹套回家,其他衣服要上交,包括肩章、領帶、胸牌、臂章、帽子等衣物。退伍時,部隊會向退役士兵支付300元服裝費,購買1套回家穿的休閑服。
擴展數據
根據《軍服管理條例》
第十條
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用品”、“軍服”、“軍品”等用語招徠顧客。
第十壹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以軍服式樣和顏色制造的足以使公眾將其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仿制軍服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仿制軍服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