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能夠證明屬於其所有並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可能屬於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擴展數據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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