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壹)領取《酒類流通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索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1.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當向第壹供貨方索取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僅限於生產者)、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僅限於生產者)的復印件。
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酒類經營者應當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有效復印件和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附頁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當取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書》復印件。
擴展數據:
酒類經營者(供應商)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寫《酒類流通附表》(以下簡稱《附表》),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附單附於白酒流通全過程,清單隨貨走,單貨壹致,實現白酒流通信息從出廠到銷售終端的可追溯。
附頁應包括銷售單位(名稱、地址、註冊號、聯系方式)、采購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的商品(名稱、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並加蓋經營者印章。建立了完善的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追溯體系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批準,可以用自己的文件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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