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直播間哼別人的歌,都需要得到演唱者的許可,並向對方支付版權費。之前有壹位網絡名人出身的電競選手在直播間哼了壹首歌手的歌,並進行自我改編,但最終被創作者告上法庭。雖然他在直播中聲稱自己很委屈,但還是犯了錯,需要承擔他應該承擔的責任。經過協商,兩人最終私了,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聽到自己的歌被別人侮辱後,創作者自然很難受,所以想用這種方式警告博主。最後,博主還在公眾平臺道歉,並聲稱以後再也不會犯類似的錯誤。所以這件事也提醒其他網絡博主小心唱衰。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九項涉及現場演唱。只要其他人在公共平臺上發布這些作品,博主就要向創作者支付在公共平臺上展示歌曲的費用。當然,如果是私下唱,也不會有問題。壹旦有商業或公共用途,博主還是需要提前和創作者溝通。
這些權益也是為了保護歌手和創作者的知識產權。畢竟每首歌都是他們自己創作的,投入了腦力勞動。其他人也要尊重知識產權,每個人都要加強壹些產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