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違法,屬於光學儀器,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有法可依。光學瞄準鏡可以作為槍支配件,子彈屬於彈藥煙蒂和槍支配件。對於槍支中應當視為發射槍支必備部件的部分,此類相關犯罪的認定可以參考兩地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走私此類物品的認定。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中均未涉及槍支配件。而且光學瞄準鏡不是槍支射擊的必要部分,不能構成與武器彈藥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在目前未被列為違禁品的情況下,按照規定進行制造和交易,不能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或者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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