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子寫在女兒名下,屬於女兒的財產,有問題就有權利查封銀行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的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收藏品的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裁判權。應當考慮下列情形:“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為罪犯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