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
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配備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進行娛樂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影視劇制作中使用的道具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制定。
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保存或者展覽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