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在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時,“許可”和“利益”是衡量是否存在侵權的關鍵。冬奧會吉祥物形象是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該作品,包括開發、傳播和銷售表達該作品的相關衍生品。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可以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冰盾盾盾”、“雪絨絨”等奧林匹克標誌進行保護。接下來,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部署打擊與奧運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歡迎市民積極舉報和監督,增強市場主體依法尊重、保護和使用奧運標誌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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