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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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因此,如果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被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肖像權人有權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