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他人同意,占有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通常有兩個要件:壹是不被本人認可;二是為了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做法通常有兩個要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為了利益。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常見做法主要是未經其許可,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至於侵犯肖像權,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比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做出了壹些相應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應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也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