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查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知識點。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動產或者不動產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該不動產或者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因此,本題目屬於《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情形(二),吉他的所有權屬於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