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三種不適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情況外,所有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比如,企業的勞動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供應商合同、內部日常審批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實現網上快速簽約和審批,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