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侵犯表演權和署名權。網絡直播時,主播在未經音樂作品作者許可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時,演唱或者播放該音樂,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播在使用音樂作品時不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也存在侵犯署名權的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