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禁止犀牛角、虎骨交易的通知》第三條第五款取消了犀牛角、虎骨的藥用標準,今後不得使用犀牛角、虎骨。已生產的含有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藥處方制劑,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予以封存,禁止銷售。違反本通知規定,銷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虎骨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法查處;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的犀牛角和虎骨,應當移交縣級以上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