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
所以妳說的火藥槍應該是以火藥為動力,屬於我國槍支管理法的管理範圍。
該法第3條規定:
國家嚴格控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所以依法不能收藏舊粉槍。
當然,如果妳要收藏的“老”粉槍不再有發射功能,不足以用來造成人身傷害,應該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