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實行統壹管理。化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轉讓化石。經營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古生物化石經營審批手續,確定等級,並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法律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除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