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藥或者 弩、匕 首等國家規定的管 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藥或者 弩、匕 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 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