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旗法》規定,在公共場所焚燒、損毀、塗寫、玷汙、踐踏等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臺灣《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升掛和使用國旗實施監督管理。這個問題是壹個綜合問題,需要從三個方面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