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如果穿戴這個服裝肯定要被抓起來,目前我國對穿戴奇裝異服之類(除利用國旗、軍旗、黨旗等制作的衣服是禁止的)的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的,但可能會受到人們的譴責,並不犯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