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妳應該要求公司與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為妳在1993年與公司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說明妳的公司在65438+10月1,2008年之後才開始執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6月65438+10月1正式實施),現在妳已經在工廠工作了10多年。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所以用人單位不給妳合同是違法的。
最後,關於社會保險,理論上是可以還的,但是妳08年之前交過社會保險嗎?如無或間斷繳費、生育、工傷等。也應該壹起交。詳情請咨詢當地社保局,他們會給妳更詳細準確的答復。